修改指令
对IRB管辖范围内的协议、文书或同意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IRB的批准(语法和排版错误更正等小项目除外)。对最初经全面审查批准的项目进行适度修改(如项目指标、参与人数或参与者数量的变化,或文书或同意书的微小修改),可由主席自行决定使用快速审查程序批准。所有其他修改请求将以与原始提案相同的方式进行审查。
修改请求应通过备忘录提交给IRB主席。备忘录应注明IRB申请编号和批准日期(两者都列在所有批准信上)。应描述每项修改要求,并附上任何相关材料(如新的同意书、问卷)。最后,备忘录应该说明PI是否认为这些修改会以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参与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