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尔良大学教职员委员会章程
第1条职能、宗旨和治理
第一节。功能和目的。教务委员会或其适当的常设委员会应在所有涉及课程设置、教学标准制定、学位要求确定以及一般情况下确定联合国大学教育政策的所有事项上具有协调权力,这些事项涉及到影响到不止一个学院、学校或部门的所有事项,并应在其他适当事项上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第二节。治理。学院参议院一般应作为整个学院的代表。教员参与大学层面的共同治理将主要由教员参议院、教员参议院执行委员会和教员参议院常务委员会进行。
第二条。成员
第一节。组成。新奥尔良大学教员委员会由新奥尔良大学所有全职教员组成。
第二节。教员。大学的教员由所有专职任职一年以上的讲师或以上级别的学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军官
第一节。军官。管理人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议员,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教员以多数票选举产生。
第二节。椅子上。主席应根据本章程第四条召集教务委员会开会,并协调会议和议程。
第三节。副主席。副主席应在主席缺席时代行职务。
第四节。秘书。教务秘书应记录教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并以电子方式分发会议记录,处理教务委员会的通信事宜,并根据《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节。国会议员。议员须遵照附例第VII条所订明的《罗伯茨议事规则》(最新修订),在教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执行议事规则。
第四条会议
第一节。会议。学院委员会每年至少在秋季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届时将选举学院委员会官员。该会议可与教务委员会会议同时举行。此外,如果有40名成员或15%的教员委员会成员提出书面请求,主席将召开教员委员会会议,以人数较少者为准。教务委员会秘书须于开会前至少五天通知全体成员。
第二节。法定人数。学院理事会成员的百分之二十构成法定人数。在春季学期结束和秋季学期开始之间的任何时间,不应被视为存在法定人数,除非教务委员会可以根据IV.1的规定,在此期间通过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
第一节。教员参议院。作为新奥尔良大学教务委员会的管理机构,教务参议院是新奥尔良大学管理下的教职工代表机构。教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促进和实施与大学宗旨一致的教师最大限度地参与大学治理。在这种情况下,教务委员会将协助管理主要的教务责任,如学术标准和课程,学生事务和行政政策,因为它影响到教务人员的福利。此外,教务委员会有权处理所有涉及不止一个学院、学院或部门的事务,包括课程的制定、教学标准的确定、学位要求的确定,以及在这些事务中制定大学的教育政策。
在适当的情况下,教职员参议院将推荐教职员参加全校范围的委员会,包括寻找全校管理人员的委员会。教务参议院应设立、规定教务委员会的费用并监督教务委员会。它应负责充实教职员参议院委员会的成员。
教务委员会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这些政策涉及大学的广泛目标、优先事项和财政需求。教务委员会应作为大学行政部门和教务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和讨论的论坛。该机构还将作为一个论坛,倡导教师在重要学术和大学事务上的特权和立场。
教务委员会应协助向教员传播适当的行政信息。学院参议院还将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公众和政府官员传达学院的利益。第二节。特设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当的临时特设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的收费和成员,并为委员会设定时间表。
第六条限制
第一节。否决。教务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只要达到法定人数,经三分之二出席并投票的教务委员会投票,可以推翻,只要该否决在决定后不迟于30天的教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
第二节。权威。学院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只应服从路易斯安那大学系统监事会的上级权力。如果UNO校长或路易斯安那大学系统校长认为教务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属于行政性质而非学术性质,或者不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则在路易斯安那大学系统监事会作出最终处置之前,每个人都有权暂停执行该行动。
第七条议会的权力
教务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应按照罗伯特议事规则(最新修订)进行。
第八条修正案
对本章程的修订可由教务委员会或教务委员会提出,并且必须经出席并投票的教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投票通过,前提是达到法定人数,并提前一周通知要提交批准的任何修订。
2012年10月22日批准
2014年3月11日修订;2019年12月13日在线投票修改。